2013年12月20日,北京市水務局發布《北京市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編報審批管理規定(試行)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今后不通過水影響評價,將不能新建住宅區。
據悉,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政府出臺了《關于進一步優化投資項目審批流程的辦法(試行)》,對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辦理流程進行了調整,在全國首次嘗試將“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(評價)報告審批”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查”“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”3項行政許可整合為一項“水影響評價審查”,并將其作為建設項目立項的前置條件。2014年6月底前,該辦法將先在朝陽、海淀、豐臺、通州、大興五區進行試點。此次北京市水務局發布《規定》,就是為規范建設項目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、技術審查、申報、審批的管理提供詳細依據,推動試點工作順利實施。
《規定)出臺后,何種情況應編制水影響評價報告?水影響評價內容有哪些?水影響評價報告如何編制?這一系列問題,是項目建設方所關注的。
《規定》指出,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直接從河流、水庫、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,取用公共管網水或者再生水的,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,鐵路、公路干線、衛星城、經濟開發區、科技園區、住宅區、小城鎮、大型骨干企業、重大建設項目可能影響防洪安全的,以及在洪泛區、蓄滯洪區內或跨蓄滯洪區的建設項目,均應編制包括水資源論證(評價)、水土保持方案、洪水影響評價三部分的水影響評價報告。水影響評價報告由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個人,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編制。沒有能力編制的,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或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。
水影響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,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技術審查機構組織技術審查,水行政主管部門實行分級審批制度。已經取得行政許可的建設項目,其性質、規模、建設地點等發生重大變化時,應當按照《規定》的程序,重新編制水影響評價報告,履行技術審查、行政許可等相關手續。
“水影響評價審查”是北京市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,深化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,積極創新體制機制,提升水資源管理利用水平,實現首都量水定發展而出臺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。新建、改建、擴建的建設項目中法規前置,不僅可以將水資源管理利用控制在源頭,項目參與方也將因此受益,推動首都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。
來源:中國水利報
作者: 王滿倉